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1202号
原告广东华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中建钢构阳光惠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华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建钢构阳光惠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预交期内未足额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提交免交或缓交诉讼费的申请,故本案应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东华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