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钢构广东有限公司

某某、佛山市三力重型钢构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605民初12466号 申请人:***,男,196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律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律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佛山市三力重型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丹灶劳边沙水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87964064N。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中建钢构广东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阳区平潭镇怡发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3684499390Y。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广东富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中山八路23号富力商贸大厦21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58340148K。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佛山市三力重型钢构有限公司、中建钢构广东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三力重型钢构有限公司、中建钢构广东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3251.8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广东富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三力重型钢构有限公司、中建钢构广东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3251.8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436.26元,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