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303财保89号
申请人:浙江精工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经济开发区鉴湖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71252825XY。
法定代表人:孙关富。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洲方,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中建钢构广东有限公司,住所,惠阳区平潭镇怡发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3684499390Y。
法定代表人:冯长胜。
申请人浙江精工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建钢构广东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开设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东江支行的账户(账号4405××××8333)存款8404498.58元。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保全向本院作保证担保。2021年3月31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将保全申请书等材料提交本院。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理由成立,应予采纳。为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保证仲裁案件的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开设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东江支行的账户(账号4405××××8333)存款8404498.58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申请人已预交保全费5000元。
冻结到期后,申请人如需继续冻结,应在期限届满前十日,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
未经本院允许,不得办理上述冻结存款的支付、转移等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国胜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潘柏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