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728民初395号
原告:怀安县泽坤商砼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怀安县西沙城乡水闸屯村。
法定代表人:**飞,该公司经理。
被告:张家口大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孔家庄镇体育场南新鑫小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怀安县泽坤商砼制造有限公司与张家口大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立案。原告怀安县泽坤商砼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自行协商解决,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怀安县泽坤商砼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1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