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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中县某、唐山某有限公司等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绥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辽1421民初2114号 原告:绥中县某 地址:绥中县 统一社会代码:922114xxxxxxxxxxxx 法定代理人:***,职务:经理。 被告:唐山某有限公司 地址:唐山市高新区 统一社会代码:911302xxxxxxxxxxxx 法定代理人:王某,职务:董事长。 被告:中铁14局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统一社会代码:913700xxxxxxxxxxxx。 法定代理人:***。 原告绥中县某与被告唐山某有限公司、中铁14局集团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0日立案。原告绥中县某于202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在诉讼中依法享有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绥中县某撤诉。 案件受理1603元(已减半收取),由绥中县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