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绥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辽1421民初2114号
原告:绥中县某
地址:绥中县
统一社会代码:922114xxxxxxxxxxxx
法定代理人:***,职务:经理。
被告:唐山某有限公司
地址:唐山市高新区
统一社会代码:911302xxxxxxxxxxxx
法定代理人:王某,职务:董事长。
被告:中铁14局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统一社会代码:913700xxxxxxxxxxxx。
法定代理人:***。
原告绥中县某与被告唐山某有限公司、中铁14局集团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0日立案。原告绥中县某于202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在诉讼中依法享有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绥中县某撤诉。
案件受理1603元(已减半收取),由绥中县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