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209民初1051号
原告:唐山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
被告:某(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沈某。
原告唐山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武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1日立案。
唐山某有限公司诉称,1.判令被告给付剩余的工程款4478913.47元;2.判令被告自2022年3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4478913.47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某(武汉)有限公司承揽了河北某有限公司某总承包项目,项目地点在唐山市海港开发区。2021年3月15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了某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将1#炉和2#炉的设备安装、管道安装、钢结构安装、耐材安装、炉体砌筑等由原告施工。合同含税总价11150000元。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2021年4月21日,双方又签订了合同补充协议,将合同总价变更为1205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进行施工,在施工过程中,由于设计变更、抢工期、施工条件欠缺、临时改造等问题,导致工程量增加,产生若干工程签证单,经原告核算:在12050000元的基础上,增加工程款6036472元,这样总工程款合计为18086472元,到原告起诉时,被告已经给付了13607558.53元,尚欠4478913.47元未给付。
某(武汉)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请求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事实和理由:2021年3月15日,被告与原告签订《某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第15.1条约定,“凡有关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法达成,则任何一方应向甲方注册所在地仲裁”,甲方为本案被告,即某(武汉)有限公司。2021年4月21日,被告与原告签订《合同补充协议》未变更争议解决方式。被告认为,被告的注册所在地在武汉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王某与原告***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请示的复函》,再根据湖北省某公布的《湖北省仲裁委员会名单》,同时参照(2024)鄂01民特925号裁定书,武汉市的仲裁委员会只有武汉仲裁委员会一家,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湖北分会未在湖北省某进行司法登记,所以只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分支机构,而非武汉市的仲裁委员会。依据双方合同,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就是武汉仲裁委员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因此,贵院已受理的(2025)冀0209民初1051号案件存在书面仲裁条款,仲裁条款具备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等三要素,且仲裁条款不存在无效事由。此外,被告已于2025年3月25日就《施工承包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申请,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当日受理,案号(2025)鄂01民特207号,并向被告送迗了诉讼费预缴通知单,被告已交纳。基于此,被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向贵院提出主管权异议,请求贵院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该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的《某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第15.1条约定:“凡有关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法达成,则任何一方应向甲方注册所在地仲裁。”因甲方即被告某(武汉)有限公司注册地位于武汉市,而武汉市仅有武汉仲裁委员会一家仲裁机构,故可以确定该条款约定的仲裁机构就是武汉仲裁委员会,因此,该仲裁协议有效,法院无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百一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唐山某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