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冀0208民初7485号
原告:唐山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
法定代表人:曹某。
被告:唐山某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某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4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唐山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50元,由原告唐山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王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