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0291民初2875号
原告:唐山某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告:唐山某某学院,住所地唐山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唐山某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某某学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7日立案。原告唐山某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山某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山某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1740元,由唐山某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