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521民初7317号之一
原告: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2089011237,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自强里1层8号。
法定代表人:肖方贵,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俊刚,四川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浙江省建投交通基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1761427XH,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20号。
法定代表人:陈国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文举,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嘉欣,女,公司员工。
被告:绿地集团宜宾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MA62GCRD8K,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清华街8号2楼201号。
法定代表人:潘俊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敏,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伶俐,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原告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浙江省建投交通基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绿地集团宜宾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9日立案。原告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需要对建设工程进行鉴定为由”,于2021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处分诉权的自愿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229元,减半收取计9614.5元,由原告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袁洪林
审判员 王士雨
审判员 刘 强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