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穗荔法民二催字第1号
申请人: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
法定代表人:叶某。
委托代理人:贝某,该公司职员。
申请人某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支票遗失催告的(2014)穗荔法民二催字第1号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某建设有限公司遗失的交通银行广州南方茶市支行支票一张(票据号码:3010443004918278,出票行:交通银行广州南方茶市支行,出票人:某建设有限公司,票面金额为30000元,收款人为广州市荔湾区伟华建材部,背书、持票人均为空白,印鉴均齐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某建设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谭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