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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某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830民初4870号 原告:某某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汶上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某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某某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某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7日立案。现原被告已和解,原告某某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44元、申请保全费615元,均由原告某某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