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0830民初1958号
原告:某某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8007657****,住所地汶上县。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原告某某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9日立案,立案后原告未缴纳诉讼费。2024年4月23日原告某某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