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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江西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江西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上犹状元府项目部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0724民初53号 原告:***,男,197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大余县南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江西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县江西千亿建筑科技产业园B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西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上犹状元府项目部,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 原告***诉被告江西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江西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上犹状元府项目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8日立案后,原告于2025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西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江西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上犹状元府项目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江西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江西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上犹状元府项目部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