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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某某节能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与江西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0681民初682号 原告:江西某某节能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铜产业循环经济基地精深加工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融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法务。 被告:江西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江西千亿建筑科技产业园B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法务。 被告:***,男,汉族,1985年3月4日出生,住址江西省余江区。 原告江西某某节能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官文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0日立案。2025年5月12日,原告江西某某节能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某某节能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某某节能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443元,减半收取10722元,由原告江西某某节能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