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门县大力工程机械设备租赁中心与江西方远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湘0726执1591号
申请执行人:石门县大力工程机械设备租赁中心,经营场所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
被执行人:江西方远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门县大力工程机械设备租赁中心与被执行人江西方远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湘0726执159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