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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中昊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浙1024民催2号 申请人:台州中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仙居县安洲街道商城西路阳光花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台州中昊建设有限公司员工。 申请人台州中昊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宣告银行汇票号码为00100041/29018167的票据[该票据记载:出票日期为2017年5月12日,到期日为2017年6月12日,票面金额为伍万元整(50000元),出票人为台州中昊建设有限公司(即最后持票人、申请人),付款行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县支行,收款人为天台县教育会计结算中心]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6月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发出公告之日起至2017年7月31日期间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银行汇票号码为00100041/29018167的票据[该票据记载:出票日期为2017年5月12日,到期日为2017年6月12日,票面金额为伍万元整(50000元),出票人为台州中昊建设有限公司(即最后持票人、申请人),付款行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县支行,收款人为天台县教育会计结算中心]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台州中昊建设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县支行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代理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