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煜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浙江煜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仙居县安岭乡石舍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1024民初4243号 原告:***,男,汉族,住仙居县。 被告:浙江煜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仙居县安洲街道秦和北路9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仙居县安岭乡石舍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仙居县安岭乡石舍村。 负责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浙江煜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仙居县安岭乡石舍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63元,减半收取48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代书记员*** -2-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