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煜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煜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1024民初400号 原告:***,男,196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仙居县国浩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浙江某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仙居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第三人:***,男,196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 原告***与被告浙江某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故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O二四年二月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