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康茂多层电路有限公司与浙江鹏雁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新再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109民初16363号
原告深圳市康茂多层电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27305639,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同富裕工业区湾厦工业园**厂房**南面。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鹏雁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3996281309,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义桥镇新峡路杭州萧山(中国)五金机械科技创新园B104-B106。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新再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99675542K,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临)东流路******。
法定代表人***。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康茂多层电路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鹏雁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新再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深圳市康茂多层电路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鹏雁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新再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康茂多层电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00元,减半收取1400元,由深圳市康茂多层电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