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103知民初506号
原告:***,女,197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宣武区。
被告: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南二环西段21号华融国际商务大厦B-17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原告***与被告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18日立案。2024年11月4日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王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