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与弘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1民初11575号
原告:***,女,199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
被告:弘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青龙胡同1号4层408。
原告***与被告弘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申请撤诉,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王 亮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刘倩茹
书 记 员  杨 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