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开发区创达电子有限公司

福州爱婴室婴童用品有限公司、福州开发区创达电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104执保244号
申请人:福州爱婴室婴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寿山乡企业服务中心大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邹乃寿,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福州开发区创达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马尾区星发路8号513#(自贸试验区内)。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福州福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马尾区君竹路83号科技发展中心大楼二层206室(自贸试验区内)。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7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
福州爱婴室婴童用品有限公司与福州开发区创达电子有限公司、福州福盾贸易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福州爱婴室婴童用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福州开发区创达电子有限公司、福州福盾贸易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24606.5元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福州爱婴室婴童用品有限公司提供其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金山支行的账户35×××86存款224606.5元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福州爱婴室婴童用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冻结福州开发区创达电子有限公司、福州福盾贸易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24606.5元的财产。
二、冻结福州爱婴室婴童用品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金山支行的账户35×××86存款224606.5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付静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