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104民初4359号
原告:福州爱婴室婴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寿山乡企业服务中心大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邹乃寿,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明行,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开发区创达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马尾区星发路8号513#(自贸试验区内)。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告:福州福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马尾区君竹路83号科技发展中心大楼二层206室(自贸试验区内)。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
福州爱婴室婴童用品有限公司与福州开发区创达电子有限公司、福州福盾贸易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4日立案。福州爱婴室婴童用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州爱婴室婴童用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属于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州爱婴室婴童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68元,减半收取2334元,财产保全费1643元,合计3977元,由福州爱婴室婴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付静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