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南芳服务有限公司

某某、成都市南芳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93执33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孟州市。

被执行人:成都市南芳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三街69号1栋8层818号。

法定代表人:牟学德。

**与成都市南芳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成都天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天劳人仲案(2020)608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立案执行标的5965.10元,申请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黄海峰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撤销。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川0193执33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唐 骥

审判员 张世全

审判员 刘学利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朱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