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华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华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市万盛华科技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115执2515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华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成都市万盛华科技有限公司,住成都市温江区,法定代表人李胜。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向我院提供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次执行标旳98113元,已执行到位0元,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98113元。
二、终结(2018)川0115民初376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杰
人民陪审员喻正权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