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通普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宝盾门业技术有限公司与四川通普科技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91民初4971号
原告:北京宝盾门业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纽斯·***(NielsJacobHuber)。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0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临颍县。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四川通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
本案原告应于收到本院预缴诉讼费用通知书的次日起七日内预交,原告亦未向本院提出预交确有困难的缓交申请,经过本院多次通知要求原告补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至今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之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收取3315元,原告未预交。
审判员**先

二〇一八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