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永基建筑基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某股份有限公司、佛山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案件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广东永基建筑基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红岗社区居民委员会大象山西南侧地块永基大楼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617653159Q。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佛山宝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桂和路与奇槎路交叉口北侧自编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56MNYA24。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东永基建筑基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宝沥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粤0605民初25398-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佛山宝沥置业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广东永基建筑基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22571.64元及相应利息,并迳付案件受理费406.08元。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佛山市财产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情况进行查询。案经执行,本院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农业银行账户,该账户暂无余额可供扣划。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5)粤0605执13810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