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8执7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遂川县**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工业园区**于云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7556039824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赣州汇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372777420X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县。
被执行人:***,男,196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申请执行人遂川县**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赣州汇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6日作出的(2019)赣08民初1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赣州汇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遂川县**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遂川县**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撤销对本案的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赣08民初1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欧阳东平
审判员 郑 眉
审判员 李 小 兵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小 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