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827执恢166号
申请执行人:遂川县**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川县工业园区东区云西路。
被执行人:***,男,1966年6月27日出生,住泰和县。
被执行人:***,男,1963年11月25日出生,住泰和县。
申请执行人遂川县**混凝土有限公司请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遂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赣0827民初1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彭 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