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827执1045号
申请执行人:遂川县**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川县工业园区东区于云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7556039824A。
被执行人:河源市上正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源南镇墩头村村门右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02MA4W4JL27M。
申请执行人遂川县**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源市上正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遂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赣0827民初6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强制执行查询、冻结被执行人账户,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雷 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