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川县吕威混凝土有限公司

遂川县吕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西致达建设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遂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827民初1399号
原告:遂川县吕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川县工业园区**于云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7556039824A。
法定代表人:高琼,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传松,江西遂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致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抚州市临川区腾桥镇腾桥街国道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589220136X。
法定代表人:傅小明。
被告:熊德顺,男,1992年2月2日出生,住抚州市乐安县。
原告遂川县吕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致达建设有限公司、熊德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原告遂川县吕威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遂川县吕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遂川县吕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饶传平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郭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