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昌市森奥达科技有限公司

南通宏大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与瑞昌市森奥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621民初50号 原告:南通宏大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市开发区通榆中路13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75966585X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瑞昌市森奥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瑞昌市工业园区兴隆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815610725224。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南通宏大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瑞昌市森奥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南通宏大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宏大机电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未损害他人利益,无规避法律而需要依法处理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宏大机电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南通宏大机电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