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
保 全 财 产 通 知 书
(2020)赣0828执保109号
江西万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西省腾之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保全申请人江西万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省腾之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20年7月7日作出(2020)赣0828民初955-1号民事裁定书,已对被申请人***如下财产依法采取了查封保全措施,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告知如下:
1.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依法对***(公民身份号码为:362428××××××××)在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的账户62×××05及账户上的存款64123.24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账户62×××27及账户上的存款3005.58元、中国农业银行的账户62×××72及账户上的存款2431.94元、62284xxx577及账户上的存款1143.68元、中国工商银行的账户15×××70及账户上的存款1109.04元,共计71813.48元进行了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0年7月10日起至2021年7月9日。
如对本院的保全措施有异议,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联系人:***联系电话:0796-57××××0
通讯地址:江西省万安县开发区万安东大道万安县人民法院执行局邮编:343800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