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8民辖10号
原告:江西万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万安县芙蓉镇建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8568696194Y。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4月1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万安县。
第三人:***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万安县五丰镇德清花园1商住栋101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80978207092。
法定代表人:**位。
原告江西万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12日立案。
江西万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称,**承建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万安县工业园××期建设的厂房工程过程中,向江西万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购买混凝土共计200多万元,剔除已付款50万元,尚欠江西万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1529555元。2022年3月10日,**与江西万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达成付款协议,**同意在2022年6月10日前付清1529555元,但至今仍未支付。江西万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向江西万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混凝土款1529555元以及逾期利息15000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
万安县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江西万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提出因特殊原因,申请将本案移送至其他法院管辖。为此,万安县人民法院报请指定其他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江西万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提出因特殊原因申请将本案移送至其他法院管辖,万安县人民法院为消除双方当事人的顾虑为由,报请该案指定其他法院管辖,理由适当,依法可指定其他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泰和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李 昶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