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828民初530号
申请人:江西万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8568696194Y。
营业场所:万安县芙蓉镇建丰村。
法定代表人:侯爱飞,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71年7月7日,汉族,江西省万安县人,住万安县。
被申请人:何权民,男,1973年8月8日,汉族,江西省万安县人,住万安县。
被申请人:江西亿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1063468997T。
营业场所: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亿都家具博览城一栋四楼。
法定代表人:伍有华。
申请人江西万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何权民、江西亿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西万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三被申请人名下存款340000元。申请人江西万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等值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万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何权民、江西亿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40000元。保全期限为一年,即2020年4月27日至2021年4月26日止。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梁义铨
人民陪审员 龙小东
人民陪审员 李宗军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郭微
书记员邹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