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万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江西万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中铁五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828民初531号
申请人:江西万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8568696194Y。
营业场所:万安县芙蓉镇建丰村。
法定代表人:侯爱飞,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中铁五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44009072。
营业场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八大巷1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江西万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五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西万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存款3300000元。申请人江西万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等值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万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五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3300000元。保全期限为一年,即2020年4月27日至2021年4月26日止。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梁义铨
人民陪审员  龙小东
人民陪审员  李宗军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郭微
书记员邹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