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万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中铁五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828民初531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万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8568696194Y。
营业场所:万安县芙蓉镇建丰村。
法定代表人:侯爱飞,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中铁五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44009072。
营业场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八大巷1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万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五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纠纷一案,本院分别于2020年4月27日作出(2020)赣0828民初53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五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3300000元。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万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中铁五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万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铁五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梁义铨
人民陪审员  龙小东
人民陪审员  李宗军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郭微
书记员邹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