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赣0602民初3379号
原告:鹰潭中顺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00MA35T33028,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白露镇倪家村7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华星(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晟群建筑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11MA35LA0T6N,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洪都北大道299号高能金域名都14幢107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鹰潭中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晟群建筑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5日立案。2023年8月18日,原告鹰潭中顺建材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鹰潭中顺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鹰潭中顺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1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鹰潭中顺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