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赣0681民初4549号
原告:江西某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贵溪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首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
原告江西某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江西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5日立案。2025年1月6日,原告江西某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已在庭外达成和解,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江西某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某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758元,减半收取计5379元,保全费4070元,合计9449元,由原告江西某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