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康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江西康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朋来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民终74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江西康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11MA35PHW62E,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罗亭大道109号贵源低碳产业园办公司大楼三楼306室。
法定代表人:干霖,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辉银,江苏双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江苏朋来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T7YMF91,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徐舍镇徐丰路23号。
法定代表人: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庆,江苏骏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反诉被告):宜兴市膜源膜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WEB4XXY,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高遥村新裕泰华路。
法定代表人:许文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庆,江苏骏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西康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朋来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宜兴市膜源膜科技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2021)苏0282民初12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2021)苏0282民初129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江西康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25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吕杰明
审判员  费益君
审判员  钱 菲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荀奕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