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康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江西康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朋来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1298号
申请人:江苏朋来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徐舍镇徐丰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T7YMF91。
法定代表人: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威,宜兴市氿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江西康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罗亭大道**贵源低碳产业园办公司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11MA35PHW62E。
法定代表人:干霖,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宜兴市膜源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高遥村新裕泰华路v>
法定代表人:许文娟,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朋来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朋来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康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乾公司)与第三人宜兴市膜源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膜源膜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朋来公司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康乾公司所有的财产实施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人民币190万元,申请人朋来公司提供江苏迅捷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作为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朋来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康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0万元或查封、冻结、扣押上述被申请人相当于190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时力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宋浣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