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宝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982民初1998号
原告:江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樟树市。
法定代表人:汪丽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庆国,男,197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
被告:**,男,198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
原告江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原告江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周金文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袁青青
书 记 员 喻云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