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京02民终322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山东欧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级**级翔工业园区北首。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达(北京)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区桥梓镇兴桥大街1号南楼203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明元,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筑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山东欧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欧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达(北京)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2)京0115民初73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欧仑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山东欧仑公司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达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错误。
1、山东欧仑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存在违约行为。
(1)山东欧仑公司供货超过合同约定的供货最后期限是由***达公司违约所导致结果。首先,山东欧仑公司与***达公司双方所签订的案涉《钢结构工程采购合同》及《补充协议》中均约定“构件成品出厂前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同等金额货款(预付款按照同等比例扣除),货款到账发货,最后一批构件发货前结算完毕,付清货款。”设立此项合同条款的原因在于本次案涉合同所指向的钢材构件标的物并非山东欧仑公司正常生产的面向市场的一般型号钢材构件,而是应作为甲方的***达公司的图纸要求所做的专项生产型号。故山东欧仑公司在合同签订后需要***达公司支付预付款来启动专项生产线,并在每批钢材构件生产出厂前支付本批次的货款,以用于该生产线下一批次货物的钢材原材料采购,从而保证生产工期的正常进行。在基于此项认识基础上一审判决已经认定存在***达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付款的事实,那么因逾期付款导致的工期延误以至于山东欧仑公司未能按期交货便是***达公司违约行为导致的必然结果而不存在山东欧仑公司故意不履行合同义务从而违约的客观事实。其次由于***达公司逾期付款导致的工期延误致使本批货物的生产周期赶上国家筹办冬奥会要求企业停产的政策发布实施,从而停产了一段时间,其并非山东欧仑公司主观意志所能避免。所以一审法院认定山东欧仑公司存在超期供货的违约行为的事实系属事实认定不清。
(2)山东欧仑公司提供的钢材构件的油漆厚度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不存在因质量瑕疵导致的脱落,且在合同履行中尽到了相应的维修、维护义务。导致本案中钢材构件表层油漆厚度磨损甚至出现裂痕脱落的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由于运输过程中的装卸、吊运、捆绑所导致。从一审庭审中山东欧仑公司提交的“通知”“说明”等与***达公司交涉的书面文件和***达公司提交的相关聊天记录都载明了山东欧仑公司在得知此事后便采取了随货发送补漏油漆、派驻工人现场补漆等有效维修措施来对货物油漆表面进行补足,且从钢构件漆膜的平均厚度和钢结构数量很容易就能测出山东欧仑公司方实际的油漆用量已经超出合同应用量的70%,因此足以说明山东欧仑公司对此项原因导致的油漆质量瑕疵已经尽到了合同范围内合理的维修义务。至于后期油漆涂层厚度的磨损和使用过程中的脱落便主要是由于钢构件到货后***达公司将其放置在恶劣仓储环境中所导致的,另外钢材构件在施工搭建过程中也必然会致使表面油漆受损,故***达公司将经历了不合理存储和施工搭建后的钢材构件送交鉴定所得的结果并不能说明山东欧仑公司生产的货物的油漆厚度不符合合同约定。所以一审法院认定山东欧仑公司存在未按合同履行供货及维修义务的违约责任没有事实依据。
2、山东欧仑公司不应承担***达公司的工期补偿费和公证费。
(1)一审过程中***达公司并没有提交充分、明确的证据来证明其工期补偿费用的来源和具体数额,一审法院就认定***达公司存在相应的工期补偿费系属事实依据不足。且从上述事实可知,山东欧仑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存在违约行为,一审法院作出此项判决的事实依据不成立,故一审法院认定山东欧仑公司应当支付***达公司所谓工期补偿费用缺乏事实依据。
(2)山东欧仑公司与***达公司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并没有约定货物的质量检测方法,依照法律规定和交易习惯,***达公司认为产品漆面存在质量问题应当首先通知山东欧仑公司共同进行检验,检验出质量问题可以拒绝收货并按照约定进行修复。但是***达公司并没有按照约定及法律规定履行通知义务,其将全部钢材构件用于施工竣工验收后,再单方委托第三方人员进行鉴检测并公证,其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亦有违于合同约定,公证费依法应由其自行承担。
二、一审法院判决的依据不足。在一审过程中,一审法院在***达公司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因钢材构件油漆厚度产生的补漆的相应费用且相关事实未查清、山东欧仑公司讨要欠付货款不予说明的情况下,而直接认定山东欧仑公司支付***达公司工期补偿费用为50000元。因此,一审法院对于欠付货款数额的认定存在证据不足、说理不清。
***达公司辩称,不同意山东欧仑公司的上诉请求。山东欧仑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严重的违约行为,开始时***达公司都是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但是山东欧仑公司一直不能按合同约定发货,从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看出,***达公司多次催促山东欧仑公司按时加工和发货,但是因山东欧仑公司的原因迟迟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发货,给***达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至于山东欧仑公司在上诉状中提及的举办奥运会是无稽之谈,山东欧仑公司的上诉理由不属实。关于山东欧仑公司第二点上诉理由,油漆脱落、磨损均是山东欧仑公司原因造成的,生锈更是山东欧仑公司制作水平低及偷工减料造成的,并且油漆脱落、磨损可以说是运输过程中造成的,但是运输不可能造成油漆厚度不足,根据第三方检测结果可以看出,涉案产品油漆厚度严重不符,导致***达公司在山东欧仑公司明确回复对于油漆厚度不予进行处理的情况下,***达公司不得不委托第三方进行处理,给***达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一审时***达公司提交了充分证据证明,是因为山东欧仑公司迟延供货,所供货物有重大瑕疵等原因给***达公司造成损失,而且山东欧仑公司至今未按照在一审时承诺的向***达公司开具发票,足以说明山东欧仑公司一方是一直不遵守合同的一方,且没有开具发票,给***达公司造成的相应损失,山东欧仑公司均应承担。山东欧仑公司确实是有人来补漆,但是没有经过***达公司验收,而且也没有修复完成,如果山东欧仑公司主张修复完成,应当提供证据证明。
山东欧仑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达公司支付货款159240元;2.判令***达公司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为标准,以欠付货款15924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3.诉讼费由***达公司承担。
***达公司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1.判令山东欧仑公司支付***达公司油漆采购费用132960元;2.判令山东欧仑公司支付***达公司补漆劳务费用530253元;3.判令山东欧仑公司支付***达公司工期补偿费用376500元;4.判令山东欧仑公司支付***达公司检测费11000元、公证费4000元;5.判令山东欧仑公司支付***达公司未开具800000元发票损失269026.25元;6.山东欧仑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一、针对乐源君康项目的合同内容
2019年7月10日,***达公司(甲方)与山东欧仑公司(乙方)签订合同编号为20190710-01的《钢结构工程采购合同》,约定:***达公司向山东欧仑公司采购钢结构构件,合同第一条载明了不同型号钢结构构件的名称、数量、单价,备注处载明了对应的漆面及材质要求,并约定机械除锈。涂装要求为两遍(干漆膜厚度大于120微米),品牌底漆,环氧富锌底漆,60um(锌含量30%);面漆丙烯酸聚氨酯面漆,60um;结算时以合同中单价为准,结构重量按实际理论重量结算。第二条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约定,合同金额为3832870元(带13%增值税专用票),合同签订并且甲方付给乙方1149861元后合同生效,构件成品出厂前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同等金额货款(预付款按照同等比例扣除),货款到账发货,最后一批构件发货前结算完毕,付清货款。第三条关于合同工期及运输约定,工期以30%定金到账、方案确定开始计算7天开始连续发货,中间按甲方要求陆续发货,2019年8月15日前发货完毕;乙方负责运输,不负责工地卸车。第三条关于其他约定,如甲方中途设计变更,甲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因变更带来的材料增加及相关损失由甲方承担,因甲方原因影响施工进度的,工期则顺***。乙方必须按照双方确定的图纸和材质生产,付款前乙方需及时向甲方提供发票及货单等文件,否则不得以资金未到账为由延期发货。本工程如出现乙方制作质量问题,乙方需负责维修解决。
后,***达公司与山东欧仑公司签订针对上述合同的《钢结构工程采购合同(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合同编号为20190710-02号。补充协议的条款内容除了第一条及第二条的金额为2945160元外,其他内容与上述《钢结构工程采购合同》均一致。
二、针对***农项目的合同内容
2019年9月3日,针对***农项目,因***达公司向山东欧仑公司采购钢结构构件,双方签订合同编号为20190902-01号的《钢结构工程采购合同》。合同第一条载明了不同型号钢结构构件的名称、数量、单价,备注处载明了对应的漆面及材质要求,并约定机械除锈。涂装要求为两遍(干漆膜厚度大于80微米),品牌底漆,环氧富锌底漆,80um(锌含量30%);结算时以合同中单价为准,结构重量按实际理论重量结算。第二条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约定,合同金额为6741800元(带13%增值税专用票),合同签订并且甲方付给乙方2022500元后合同生效,构件成品出厂前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同等金额货款(预付款按照同等比例扣除),货款到账发货,最后一批构件发货前结算完毕(按实际发生量和既定单价),付至结算额的98%,剩余2%一个月内无息付清。第三条关于合同工期及运输约定,工期以30%定金到账、方案确定开始计算15天开始连续发货,中间按甲方要求陆续发货,2019年9月15日开始发货,2019年10月20日前发货完毕;乙方负责运输,不负责工地卸车。生产车间发货顺序:第一阶段7轴-14轴/A轴-AH轴按照7-14轴顺序发货,发货时钢柱钢梁及相关次结构配套发货,2019年9月25日前全部发完;第二阶段15轴-25轴/A轴-AH轴按照15-25轴顺序发货,发货时钢柱钢梁及相关次结构配套发货,2019年10月10日全部发完。关于其他约定,如甲方中途设计变更,甲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因变更带来的材料增加及相关损失由甲方承担,因甲方原因影响施工进度的,工期则顺***。乙方必须按照双方确定的图纸和材质生产,付款前乙方需及时向甲方提供发票及货单等文件,否则不得以资金未到账为由延期发货。本工程如出现乙方制作质量问题,乙方需负责维修解决。
2019年9月12日,***达公司与山东欧仑公司签订针对上述合同的《钢结构工程采购合同(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合同编号为20190902-01B号。补充协议的条款内容除了将工程总造价变更为3740240元、预付款变更为1122000元外,其他内容与上述《钢结构工程采购合同》均一致。
三、针对案涉两个项目的合同履行情况
2019年7月3日,***达公司将乐源君康项目工程图纸发送给山东欧仑公司。山东欧仑公司提交的发货清单显示,2019年7月21日至2019年11月4日,山东欧仑公司针对乐源君康项目向***达公司发送货物40车。
2019年8月30日,***达公司将***农项目工程图纸发送给山东欧仑公司。山东欧仑公司提交的发货清单显示,2019年9月27日至2019年11月26日,山东欧仑公司针对***农项目向***达公司发送货物39车。
山东欧仑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19年11月28日,山东欧仑公司向***达公司发送***农项目的结算单,并称“于经理,看看尾款给付一下,我汇个总,把发票一并给开过去。”***达公司回复“尾款还不行,现场还没有干完,不过我这边的结算已经内部核实完了,等现场通知已经完事就可以签结算安排付款了。估计再有一个多星期就差不多完事了。”
山东欧仑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1年12月6日,山东欧仑公司向***达公司发送***农项目、乐源君康项目的结算单。***达公司回复“结算做不了,需要把发票开齐,责任认定确认后才能做。”山东欧仑公司称“开多少,给个数,核对好了开。结算也不能老拖着了。”***达公司称“欠的发票和计算没关系啊,这个必须要开出来吧,合同怎么签的,咱就怎么办。”
山东欧仑公司提交的结算单显示,乐源君康项目总价款5508255元,***农项目总价款为3726436元。
***达公司向山东欧仑公司的付款情况为:2019年7月11日支付1150000元;2019年7月17日支付883548元;2019年8月10日支付500000元;2019年8月12日支付300000元;2019年8月19日支付200000元;2019年8月22日支付400000元;2019年8月30日支付500000元;2019年9月4日支付800000元;2019年9月12日支付400000元(经由***账户付至山东欧仑公司法定代表人**账户);2019年9月16日支付900000元;2019年10月9日支付400000元;2019年10月11日支付300000元;2019年10月14日支付200000元;2019年10月17日支付300000元;2019年10月23日支付300000元;2019年10月25日支付300000元;2019年10月27日支付500000元;2019年11月1日支付300000元;2019年11月4日支付441903元。以上合计付款9075451元。
山东欧仑公司向***达公司开具的发票金额合计为8275451元。
四、双方关于案涉货物迟延供货及质量问题的主张及相关情况
***达公司提交业主方乐源君康牧业威县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7日出具的《整改通知单》,载明1-8号***结构面漆多处脱落、返锈;影响使用,限期4月20日前整改。
2020年3月26日,***达公司向山东欧仑公司发送关于乐源君康项目《油漆出现脱落及返锈问题的处理通知》,内容为:乐源君康项目中,泌乳牛舍4栋、干奶特需牛舍1栋,山东欧仑公司加工的钢结构构件发现漆膜厚度小于合同规定并大面积油漆脱落和返锈现象。“发现以上问题后,我方多次提醒贵方到现场实际查看,并出具解决方案,我方在2020年3月7日正式通知贵方,3月9日反馈现场照片及视频,至今未得到贵方对以上问题的处理意见与答复。现再次正式通知贵方:请贵司在2020年3月30日前出具合理解决方案并进场维修至合格,如本周内仍然无合理解决方案,我方将自行解决;同时,对现场情况进行公证保全证据,根据我方维修及损失向贵方进行相应索赔,并保留向法院进行起诉的权利。”
2020年3月29日,山东欧仑公司向***达公司出具《关于〈油漆出现脱落及返锈问题的处理通知〉函的回复》,内容为:“首先,通知里说我方‘加工的钢结构构件膜厚度小于合同规定’,我方不回避承认有局部漆膜厚度达不到要求的情况,但只是局部,极小的部分存在这样的情况,绝大部分都是满足要求或者超过规定厚度的。人工喷漆,厚度不可能达到严格的均匀一致,这是人们的共识:第一,型钢截面小,漆雾扇面宽,离喷枪嘴近的地方漆膜厚一些,离喷枪嘴远的地方漆膜肯定就相对薄一些;第二,操作者在移步或者换手的时候,势必导致喷枪移动的速度有间动,这也会导致漆膜厚度的变化;第三,型钢翼缘和腹板连接处的内侧,是相对封闭的角落,漆雾到达时会产生涡流,涡流将部分漆雾吹走,从而导致部分角落处的漆膜厚度可能会发生变化。诸多因素,导致漆膜厚度的不均匀现象是非常正常的。其次,通知里说有‘大面积脱落和返锈’现象。每种缺陷的描述,我方都不回避局部或有存在。安装期间,我方还应你方要求专门派施工队伍去现场处理过相关问题,后来也是应你方要求,专门给工地提供过油漆,虽然我方做了大量合同规定以外的工作,但都是出于友好合作的原则而为之,根据施工人员现场反馈的信息,油漆脱落和返锈,大多是卸车和吊装时构件之间的剐蹭以及现场雨水浸泡和泥泞的环境所致。不排除我方产品有不完美的地方存在,但把所有原因都归咎于我方,我方坚决不接受。再次,通知里说你方责成我方在规定时间去现场查看情况,我方没有响应。大家明白,时至今日,京津冀仍然在社会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状态,每个地区都有不同的管控措施,人员流动受限。防疫期间,谁也无权视国家法律于不顾而任性出行。最后,通知里说,你方‘将自行处理’、问我方‘索赔’,这是你方的自由和权利,我方不关心。但是,我方实际的油漆用量已经高出合同价格的70%,我方多次以口头形式向你方提出过这一情况。实际上,根据钢构件漆膜的平均厚度与钢结构数量也很容易就能测算出这一结果,也就不难知道油漆实际用量与合同价格严重不符的事实。这种事实,严重违背了签订合同遵循的公平、**、合理的契约精神。条件允许时,我方保留向你方追偿合同以外的人工及材料等费用的权利。”
山东欧仑公司与***达公司针对乐源君康项目的微信沟通群“乐源牧业欧伦供货群”中,有如下内容:2019年7月25日,***达公司员工称“构件磕碰漆太严重了,每个构件都有,现场补漆补不过来啊”“油漆还不干就打包了,油漆破坏太多”;山东欧仑公司员工称“打包有点着急了,喷油漆时间太短。后面一定照规矩办。”***达公司员工称“这是刚到的一车货,还没有卸车,每个构件都有破坏油漆的部位。”“最后声明了,以后再有这样构件间油漆磕碰,不处理就发到现场,现场不给卸车,望重视。”山东欧仑公司回复“真抱歉啦郭经理,所有这些都不是故意所为。由于前期人员有点儿困难,装车工作都安排在夜里进行,导致了一系列的大小毛病,实不应该,我们真心接受批评以及必要的处罚,我们一定会改,请您及各位领导监督,放心。”2019年7月27日,***达公司员工称“所有的系杆不写标号,拿着米尺一个一个量着用?油漆磕碰如此严重,现场如何补漆?麻烦请您派人来处理吧,我现场处理不了了。之前就已经通知过了,构件标号和油漆磕碰的问题了。构件加工进度赶不上,质量还这么低,如何处理?”2019年8月9日,***达公司员工称“检查构件漆膜厚度。不够的限定时间让厂家自行补漆。”2019年8月26日,***达公司员工称“侯总,安排工人来现场补漆,发的第一个泌乳牛舍现在才一个多月的时间就开始返锈了,这个情况而且特别严重,工程还没有干完就开始返锈。”2019年8月27日,***达公司员工称“昨天到的这一车方管柱漆膜厚度平均在85左右,厚度不够,侯总请安排人过来补漆。”2019年8月28日,***达公司员工称“带四桶面漆过来。”山东欧仑公司员工回复“收到”“车上不敢多带,一次只能带1-2桶。”***达公司员工回复“好的,分两车带。”2019年8月29日,***达公司员工称“侯总,请安排人最迟周一到现场补漆,返锈这个问题不容等着,时间越长越麻烦。”2019年9月1日,***达公司员工称“侯总,油漆漆膜厚度严重不够,补漆工人最迟明天必须到现场补漆。”“赶快安排工人过来补漆,现在测了一下泌乳五发的最后一车构件,平均值在80左右,现在甲方也买了漆膜测厚仪了,如果让甲方测出来问题就严重了。”“现在吊装的不能停,不能在吊装前补漆,后期吊装后再补就不好补了。”山东欧仑公司员工回复“郭经理,现场您受累先安排以下,我厂里再有三五天把构件抢完了,我就安排人过去处理。”***达公司称“另一个加工厂油漆厚度不够过来人补了,现场人员也很紧张……”。
2020年4月9日,***达公司向河北省邢台市守敬公证处提出保全证据公证申请。河北省邢台市守敬公证处(2020)***证民字第249号公证书记载“2020年4月14日上午,在本公证员与公证员***的监督下,与申请人的代理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共同来到邢台市威县章台镇掌史村东乐源君康牧业威县有限公司工程项目处,由本处公证人员依次对该处泌乳牛舍2号、3号、5号、6号、干奶特需牛舍和固液分离楼梯的建筑物内外钢结构的漆面现状进行了拍摄,期间由申请人指定的石家***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部分建筑工程钢结构的漆面厚度进行了检测,并取得现场照片共10张,并将摄制数据拿回公证处,存清洁U盘内。”石家***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针对泌乳牛舍二、泌乳牛舍三、泌乳牛舍五、泌乳牛舍六、干奶特需牛舍的检测报告均显示,“该钢结构所检构件防腐涂层厚度不满足标准要求。”
***达公司提交银行业务回单以及发票,以证明向公证处支出公证费4000元、向石家***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支出检测费11000元。
***达公司提交油漆采购合同、结算单、付款凭证,以证明为了对山东欧仑公司所提供的针对乐源君康项目有质量问题的构件进行维修,向廊坊鑫燕海涂料有限公司采购油漆,并于2020年4月4日、2020年4月26日、2020年5月15日、2020年5月19日、2021年5月21日向廊坊鑫燕海涂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合计132960元。
***达公司提交油漆安装合同、结算单、付款凭证,以证明针对上述乐源君康项目的维修,委托河南安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修补,向河南安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出劳务费380401.85元。***达公司提交收据、泌乳牛舍补漆日工明细、工程量确认单、银行回单以证明***达公司通过***的账户向案外人***支付针对乐源君康项目补漆劳务费129830元。
***达公司提交与***签订的钢结构安装合同、***出具的关于项目材料到场延误造成窝工费用的索赔申请、银行回单、收据、结算单,以证明因山东欧仑公司严重拖延供货,导致***达公司产生窝工费损失,并向***支付窝工损失267300元。其中,收据载明“今收到***达公司(***)支付乐源君康牧业威县有限公司四标段钢结构工程项目劳务费500000元,共计267300元材料到场延误窝工费,剩余232700元为正常工程款。”
针对***农项目,***达公司提交与***签订的钢结构安装合同、***出具的关于项目材料到场延误造成窝工费用的索赔申请、银行回单、收据、结算单,以证明因山东欧仑公司供货迟延且不配套,导致***达公司产生窝工损失,并向***支付窝工损失109200元。其中,收据载明“今收到***达公司(***)支付***农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认养一头牛日产500吨乳制品项目钢结构工程项目劳务费200000元,共计109200元材料到场延误窝工费,剩余为正常工程款。”
山东欧仑公司对***达公司提交的业主通知单的真实性不认可,对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认可但认为微信聊天记录不完整,对公证书检测报告的真实性不认可,对公证费、检测费的发票真实性认可,对***达公司提交的关于维修漆面的相关证据以及关于窝工损失的相关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均不认可。
山东欧仑公司称,在供货过程中,发现了部分钢结构件因为漆没有干透,由于绳索捆绑导致部分部位油漆脱落。在***达公司提出后,***达公司要求补漆,山东欧仑公司随货物发送了油漆,并安排了部分工人到现场进行修复。案涉工程早已投入使用,质量合格;且存在的部分问题均系***达公司卸车及安装过程中造成。造成供货延期的原因系***达公司延期付款导致。
一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故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山东欧仑公司与***达公司签订的《钢结构工程采购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本案争议焦点为,***达公司是否应向山东欧仑公司支付尚欠货款,山东欧仑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行为以及是否应承担***达公司主张的各项赔偿责任。
首先,根据双方的微信沟通记录、业主通知单以及双方往来函件,可以认定针对乐源君康项目,山东欧仑公司在供货过程中,所供的货物存在漆面磕碰、油漆厚度不够的情况;且在2020年3月份,***达公司向山东欧仑公司发送的《油漆出现脱落及返锈问题的处理通知》,要求山东欧仑公司针对“漆膜厚度小于合同规定并大面积油漆脱落和返锈现象”出具“合理解决方案并进场维修至合格”,但山东欧仑公司仍未进场进行查看以及维修。另外,山东欧仑公司并未能举证证明,对其供货过程中***达公司提出的现场补漆请求后,均进行相应补漆。故可以认定山东欧仑公司存在未按合同履行供货及维修义务的违约责任。
其次,山东欧仑公司与***达公司签订的案涉《钢结构工程采购合同》及《补充协议》,均约定“构件成品出厂前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同等金额货款(预付款按照同等比例扣除),货款到账发货,最后一批构件发货前结算完毕,付清货款”。本案中,***达公司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在每批构件发货前付清货款,亦未能举证证明其在每批构件出厂前支付了同等金额的货款,故亦存在违约行为。
第三,案涉两个项目的《钢结构工程采购合同》及《补充协议》均明确约定了供货期限,但山东欧仑公司均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存在供货超过合同约定的供货最后期限的违约行为。
第四,根据上述三点,山东欧仑公司与***达公司在履行涉诉合同过程中,均存在一定程度的违约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达公司存在未及时支付货款的违约行为;另外,山东欧仑公司存在供应的货物漆面磕碰、漆膜厚度不符合合同约定、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情况,亦属履行合同的违约行为。***达公司提交的业主通知单中,载明“1-8号***结构面漆多处脱落、返锈”,即便该情况属实,业主通知单以及***达公司基于修补与案外人所签订的相关合同中,均未提到原漆膜厚度的问题,因此,***达公司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达公司“油漆采购费用132960元”“补漆劳务费用530253元”均系山东欧仑公司所供产品质量原因所导致。***达公司关于该工期损失的证据系与其有利益关系的相对方出具,故仅依据该证据,一审法院对***达公司主张的工期补偿费用损失金额即376500元难以认定。综上,鉴于***达公司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山东欧仑公司存在的漆面磕碰的具体的量,亦未能证明因此产生的补漆的相应费用以及因延期供货产生的损失的具体金额。故综合考虑本案双方的合同履行中过错程度及违约情形等因素,一审法院对山东欧仑公司关于***达公司支付货款159240元及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对于***达公司关于山东欧仑公司支付针对乐源君康项目的油漆采购费用132960元、补漆劳务费用530253元以及检测费11000元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均不予支持;对于***达公司关于公证费4000元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酌定由山东欧仑公司负担其中的2000元。对于***达公司关于山东欧仑公司支付工期补偿费用376500元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酌定支持50000元。
对于***达公司关于山东欧仑公司支付未开具发票的损失269026.25元的诉讼请求,因山东欧仑公司同意向***达公司开具发票,且***达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该项损失已经实际发生,故一审法院对***达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一、山东欧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达(北京)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期补偿费用50000元;二、山东欧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达(北京)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证费2000元;三、驳回山东欧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四、驳回***达(北京)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该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审理查明:二审询问中,经询,山东欧仑公司明确表示:没有就一审法院判决其支付窝工损失5万元及公证费2000元提出上诉,仅请求二审法院支持其一审全部诉讼请求。***达公司表示:货物质量问题主要存在于乐源君康项目。双方当事人均确认:就山东欧仑公司迟延交货的责任问题,因双方均未提出上诉,无需法院就此进行审理。
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山东欧仑公司就乐源君康项目向***达公司所送的钢结构构件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达公司主张山东欧仑公司所送的钢结构构件存在漆面厚度不符合合同约定、构件油漆脱落、返锈质量问题,山东欧仑公司对此不予认可,且认为***达公司当时露天存放钢构件及长期下雨导致漆面侵蚀。首先,在乐源君康项目送货过程中,***达公司员工即在2019年8月9月期间通过微信多次提出构件漆膜厚度不够、构件一个多月就开始返绣,要求山东欧仑公司补漆处理,山东欧仑公司员工明确表示同意补漆修复。尽管本院据此无法确定山东欧仑公司就该部分构建的质量未完成维修义务,但可以确认山东欧仑公司送达的部分钢结构构件存在漆面厚度不够、返绣的质量问题,后续送达的钢结构构件也可能存在相同的质量问题。其次,在乐源君康项目钢结构构件送货完成后,四个月左右的时间后,***达公司向山东欧仑公司发送通知,提出钢结构构件村你再漆膜厚度小于合同并大面积油漆脱落和返绣现象,并反馈现场照片和视频,提醒山东欧仑公司现场实际查看,并出具解决方案,同时告知如不及时维修至合格,***达公司将自行维修,向山东欧仑公司索赔。山东欧仑公司未到现场实地查看钢结构构件是否存在***达公司所提出的质量问题,仅回函对漆膜厚度不均匀及无法在规定时间到现场作出解释,称只是货物局部出现问题。因双方就货物质量存在争议无法解决,***达公司于2020年4月9日通过公证处保全了证据并组织了石家***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检测报告,从保全的视频证据来看,泌乳牛舍2号、3号、5号、6号、干奶特需牛舍和固液分离楼梯的建筑物内外钢结构的漆面存在大面积油漆脱落和返绣问题;从检测报告内容来看,通过抽样检测,多个***结构构件漆面厚度仅有约定厚度的二分之一,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在此,钢结构构件的漆膜厚度、油漆脱落、返绣本身属于货物的质量问题,一般而言,与使用无关。山东欧仑公司主张系***达公司安装不当、雨天原因所致,缺乏证据支持,本院难以采信。基于上述情形,本院认定山东欧仑公司交付的部分钢结构构件存在漆膜厚度不够、油漆脱落、返绣的质量问题。
关于一审法院未支持山东欧仑公司要求支付货款及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是否妥当。《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出卖人交付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买受人可以要求减少价款。本案中,山东欧仑公司交付的部分货物确实不符合合同约定,在山东欧仑公司未进行维修且***达公司已经对此进行维修的情况下,可就山东欧仑公司主张的货款及利息损失与***达公司因维修不符合合同约定货物而产生的损失予以相应的抵消。一审法院基于***达公司所欠货款的数额,在对***达公司所提交维修费用相关证据分析的基础上,同时注意到山东欧仑公司亦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违约行为给***达公司造成的损失数额远低于欠付货款的数额,认为二者可相互抵消,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山东欧仑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485元,由山东欧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曹 欣
审 判 员 胡 君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法官助理 程 颖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