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润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2财保52号
申请人:北京奥信建筑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西路5号院诚盈中心5号楼902、903、904单元。
法定代表人:赵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丹丹,北京市新桥(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中润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昊天北大街15号1幢2层025。
法定代表人:郑海亮,经理。
申请人北京奥信建筑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中润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852 415.44元或者同等价值的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向本院提供了保单担保并承诺为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奥信建筑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中润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852 415.44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于俊平
审 判 员 何 琳
审 判 员 周艳娟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法 官 助 理 卜岩兵
书 记 员 张 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