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渝0102民催6号
申请人:北京殷图网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东路35号颐泉汇1号办公楼2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6936344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北京殷图网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河南省禅城市。
申请人北京殷图网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8月1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北京殷图网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3100XXXX2219XXXX、票面金额2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北京殷图网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北京殷图网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