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3民初833号
原告:***,女,197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河北区,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贵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一林嘉业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6605320966。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女,197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顺义区。(原告***提供)
原告***与被告北京一林嘉业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告***未在交款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二○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