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华业消防智能工程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与深华建设(深圳)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深华建设(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203民初593号
原告:广东华业消防智能工程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住所:韶关市武江区********奥园·韶关印象六号地块B3栋012-2号。
负责人:**女丘,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华建设(深圳)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住所:韶关市武江区******新华街道文化综合楼七楼702房。
负责人:***。
被告:深华建设(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B栋)十楼1000号。
法定代表人:**1。
原告广东华业消防智能工程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与被告深华建设(深圳)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深华建设(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立案,原告广东华业消防智能工程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于2020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华业消防智能工程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华建设(深圳)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深华建设(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华业消防智能工程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5.2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东华业消防智能工程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张 玮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