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四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青岛上建商砼有限公司、青岛四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214民初8928号 申请人:青岛上建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棘洪滩街道锦宏西路166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青岛四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高新区瑞源路2号A1楼401室。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申请青岛上建商砼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四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7300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四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7300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4170元,申请人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