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524执保53号
申请人:东阿恒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阿县科技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四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四方区杭州路16号。
法定代表人:任守申,执行董事。
申请人东阿恒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青岛四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申请人东阿恒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作出了(2020)鲁1524财保40号裁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四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万元或查封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