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681民初10692号
申请人:北京某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营业场所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码头镇向五村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xxxxxxxxxxxx。
负责人:张某,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某路桥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朴某,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某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与被告北京某路桥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北京某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某路桥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66584.1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以某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为66584.1元)。
本院认为,申请人北京某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某路桥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66584.1元或保全其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